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250元上限21821元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21-12-0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11月30日联合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明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由此可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对于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影响人群为按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
以往我省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据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我省已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而采取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这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常应当在省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后再公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年度全国各省份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均未作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今年起各省份原则上应分两年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正常标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分3年过渡:即202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按3800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为4100多元),2022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预计在4500元左右),2023年将过渡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由于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21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参照往年增幅先行调整为21821元,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再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