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1名,派遣到大公镇人民政府从事镇级工会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及人数
办公辅助岗位1人
二、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报酬:办公辅助岗位2938元/月,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1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海人社[2021]28号)文件执行。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基本素质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
4.专业要求:专业不限;
5.身体要求: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户籍要求:不限;
7.其他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报名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和社保部门缴费证明)。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符合应聘到有关岗位的人员。
凡退役军人参加报名考试的,按照《关于退役军人参加政府购买服务考试加分的实施意见》(海人社[2020]156号)文件执行。
(二)报名
1.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推荐表)。
2.
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5月6日16:00。
3.
报名地点:海安市大公镇人民政府(大公建筑公司)党建办公室,联系电话0513-88758909。
4.资格审核:海安市大公镇人民政府党建办负责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复审。
5.报名时收取笔试费100元。
6.资格公示。取得考试资格人员名单于2021年5月7日在海安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haian.gov.cn/hasrsj/xxgk/xxgk.html)进行公示;
7.准考证领取:2021年5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准考证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8.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2021年5月9日上午;面试时间:2021年5月9日下午;
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招聘方法
招聘采取考试、体检和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考试
1.考试形式
笔试: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招考单位不提供考试大纲,不指定复习材料。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招考人数直至取消岗位招考计划。
面试:结构化面试,满分为100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名额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的末位分考生出现并列时,则全部参加面试。不足1∶3比例的,按实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收取面试费100元。
2.成绩计算(所有成绩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加分
3.成绩公告:考试成绩及取得相应资格人员名单在海安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haian.gov.cn/hasrsj/xxgk/xxgk.html)进行公示;
(二)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得分高者优先。体检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由主管部门会同用工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执行。考察后,考察组应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三)公示、聘用审批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在海安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人员确定为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务派遣;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位时,在参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对象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得分高者优先。录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拟聘用的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五、纪律与监督
报考者须如实提供有关证件,真实、准确、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取消考试和录用资格。
招聘全过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即取消考试及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举报电话:0513—81868075
咨询电话:0513—88758909 88921662
本简章由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